研经日课第268天:罗马书4:1-15
研经日课第268天:罗马书4:1-15
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,而不是把亚伯拉罕的好行为算为他的义。信心不是义行,而是义行的根源,真正的义行是信心所结的果子,是凭信心对神的顺服。信心是人被神称义的根据,而行为若非出于信心,在神面前并无价值,不足以算为他的义,如果人能凭自己所作的好行为与神交换算为他的义的地位,那么算为他的义就不是恩典,而是人该得的报酬。恩典就是神把人所不配得的给了人,人没有付出什么,却享用了神的丰富。税吏反倒比法利赛人算为义了,并不是因为他的功德比法利赛人更好,乃是因为他发现无法倚靠自己,只能完全仰赖称罪人为义的神的恩典,这样的信就算为义。
神的赦免、遮盖在旧约是根据祭坛上的赎罪祭牲,预表基督的赎罪。在新约,神的儿子已经在十字架上代人赎罪,人若接受基督作为赎价,神就赦免其过、遮盖其罪。
犹太人非常看重自己受割礼的地位,所以保罗假设有一位犹太人质疑:就算亚伯拉罕是在行为之外因信称义,但他是受割礼的犹太人的祖宗,这个原则也只适用于亚伯拉罕和他受割礼的后裔。但两件事相隔至少14年,显然是称义在前,受割礼在后,这证明亚伯拉罕被称义与受割礼无关。神告诉亚伯拉罕,割礼是“我与你们立约的证据”,这个约是在亚伯拉罕受割礼之前至少14年所立的,当时亚伯拉罕已经被称义,因此,割礼的功用是在亚伯拉罕已经称义以后,见证神算他为义,而不是割礼本身能使人称义。如果只有属乎律法的人才有资格承受神的应许,那么亚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、约瑟都不合格,因为他们的时代还没有律法。一方面,如果神在赐下应许四百三十年之后又另外添加律法的条件,违背了神的信实,信就归于虚空。另一方面,如果以人遵行律法作为成就应许的先决条件,那神的应许就永远不可能成就,因为没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,应许也就废弃了。律法的功用是定罪人,让人知道自己无法完全遵行而知罪,并不是让人因完全遵行律法而称义。
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