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经日课第274天:罗马书7:7-25
研经日课第274天:罗马书7:7-25
保罗假设有人立刻质疑:既然如此,神为什么要将律法赐给人呢?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,叫人对罪无可推诿。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,不是说没有律法,人就没有犯罪,而是指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,以为只是正常的人性。若不是律法用“不可起贪心”来指出我们心中的罪,我们还以为贪心只是人之常情,不知道会带来可怕的死亡。
罪做工的方法是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,引动人心里的悖逆本性,越是被神禁止的事,人越想去做,对于我们的旧人来说,偷来的水是甜的,暗吃的饼是好的。
没有律法,罪是死的,大部分人平时感觉不到自己的罪。神赐下律法的目的,并不是拦阻罪、除掉罪,补救罪的后果,乃是让罪的本质有机会暴露出来,并且让人更深地体会到罪的可怕。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:一方面,因为没有定罪的根据,我们就可以继续自以为义地生活;另一方面,我们里面深层的罪性还没有机会暴露。诫命来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:一方面,律法使我们知罪,罪也在里面不断控告我们,使我们不能继续自以为义地坦然地活着,并且越努力改善、越挫折失败,以致对旧人彻底绝望;另一方面,律法唤醒了我们旧人不肯顺服的悖逆本性,越是有律法约束,我们越是不服、越想尝试,结果罪的工价乃是死。
问题不在于诫命,而在于我们里面的悖逆本性与罪配合,使罪能借着诫命引诱我,使我们犯罪。 而神允许罪借着善的律法行恶,目的就是要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,让我们彻底认识罪的可怕,从而脱离罪和律法,转向救恩。
神的律法是属乎灵的,人无法遵行律法,问题的根源不在律法,乃在我们,因为在亚当里的人不是属乎灵的,而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罪是我们肉体的主人,所以我们的肉体没有办法抗拒罪的辖制,天性就是悖逆神、不能顺服神,与属乎灵的律法格格不入。
“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”,不是推脱责任,而是认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。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,罪仍然住在我里头,深藏在我们的天然生命里面。
神拒绝一切肉体的活动,不但拒绝恶行,连从肉体中出来的善行、美德也拒绝。所以圣经不是劝人为善,而是指明人靠自己无法行善,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,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、与基督联合。
“我所愿意、我所不愿意的”,就是我们的意志。意志并不能供应我们能力,人没有办法依靠“立志为善”做个好基督徒。信徒将身体献上,当作活祭,并不是依靠立志,而是依靠「心意更新而变化。
脱离这取死的身体的唯一方法,就是与基督联合,与祂同死、与祂同活。不懂得与基督联合的人,总想自己如何做个好人、好基督徒,但神并不需要人靠肉体来做。神已经将我们的“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,使罪身灭绝,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”,如果信徒还想继续依靠肉体做些什么,实际上就是弃绝了基督的十字架。 神要我们让基督在里面活,而不是靠自己活;祂要我们让基督来做,而不是靠自己来做。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脱离肉体,是每个信徒重生得救以后一生要学习的功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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